金匮中医药文化发展基金会 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2021-11-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政部民发〔2015〕241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努力建立健全专项基金管理制度,并结合本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专项基金管理与合作运行的办法:

一、 专项基金

本会“专项基金”指捐赠单位或个人(发起单位或发起人)以支持中医药文化事业为目的,在符合本会宗旨的前提下,自愿在本会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财务科目。本会将遵照捐赠单位或个人(发起单位或发起人)的意愿专款专用的资金。

本会可以发起设立专项基金,主要由本会人员策划、募集资金和组织实施。必须在所设立专项基金的公益范围内专款专用。

二、 捐赠单位或个人(发起单位或发起人)

参与设立本会专项基金的捐赠单位或个人(发起单位或发起人),必须是热爱中医药文化公益事业、具有良好社会声誉和较强经济实力的法人单位或个人,本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弘扬中医药文化造福大众健康,推动中医药文化传播公益事业发展宣扬和树立捐赠单位良好社会形象,合作共赢”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设立专项基金的合作协议。

三、 专项基金的性质与管理

专项基金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募捐和签订协议,也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刻制印章和再下设专项基金。

专项基金必须坚持本会公益宗旨,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必须接受会统一的全程监管,严格按照本会专项基金活动审批程序进行报批管理,对专项基金的人员实施严格管理。未经本会同意,不得以本会名义独立对外宣传或开展业务活动。

本会独立发起的专项基金不单独设立管委会,由本会秘书处参照专项基金管委会职责进行管理。

四、 专项基金的冠名

专项基金捐赠单位或个人(发起单位或发起人)经本会批准,可享有带有本会全称的专项基金的冠名权,所冠名称应合法、尊重公序良俗。使用者接受本会的管,不能超范围使用

五、 专项基金的设立

本会与捐赠单位或个人(发起单位或发起人)合作设立专项基金的起设额度一般为100万元人民币。本会策划、发起和组织实施的专项基金,不设起设额。

六、 专项基金的协议

本会必须严把专项基金的设立关口。在专项基金设立时,本与专项基金捐赠单位或个人(发起单位或发起人)签订协议明确专项基金的设立目的、财产使用方式、各方的权利责任、决策程序、设立与终止条件和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必须严格执行以上协议规定,以保证专款专用。同时,不能超出专项基金管委会和本会的工作能力,对专项基金捐赠单位或个人(发起单位或发起人)进行承诺。签定的协议,一般为两年期,期满可续签。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5年。

七、 专项基金的管委会

专项基金可设立管委会。管委会成员一般3至9人,设主席(主任、执行长、执行官)1人,副主任(副主任、副执行长、副执行官)1~2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2人,委员若干人,可根据需要设置办公室。具体人数和组成结构,由捐赠单位或个人(发起单位或发起人)与本会具体商定。

管委会办公室是本会所设立的内部机构。经本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所刻部门章,必须由本会办公室统一管理和使用登记。该章仅限用于会议、展览、聘书等与该专项基金有关的业务范围内使用,而不能以独立机构的名义使用。需要加盖该章时,需至少提前3天向本会办公室书面申请。没有刻制管委会办公室部门章的专项基金,则可加盖本会公章。只要是在专项基金业务范围内因工作需要加盖管委会办公室部门章或本会公章,本会办公室不能无故拖延和拒绝。

管委会主要有以下职责:

1. 决定专项基金的项目策划、宣传推广、募集方案和使用方向;

2. 制定专项基金的管理规则、年度预算和资助计划;

3. 执行专项基金捐赠(或发起)协议书中约定项目的实施、或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公益活动;

4. 安排对专项基金进行年度或专项财务审计;

5. 与本会协商决定管委会组成。由管委会聘用管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并承担其工资与福利等人员费用;

6. 管委会成员、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联的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专项基金、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管委会成员均有权对基金管理、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7. 按照相关规定,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公示相关信息,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8. 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由管委会主席(主任、执行长、执行官)负责召集,应有2/3以上管委会成员(或授权代表)参加,有2/3以上管委会成员(或授权代表)同意,方能形成会议决议。会议内容应以书面记录或纪要的形式保留存档。

9. 其它需要管委会决定的事项。

八、 专项基金的使用

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相关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其它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专项基金的收支应全部纳入本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专项基金应遵守本会宗旨,严格预算管理,在协议约定的业务范围内专款专用。专项基金要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尽力满足受助人的需求,不得为个人牟取私利。所获捐赠资金应最大限度直接用于受助群体,在开展项目活动之前应向本会提交经费预算。

专项基金列支管理成本时,捐赠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未约定的,专项基金的收支应当全部纳入本基金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代收代管。

根据国家对基金会管理办法的要求,专项基金或赞助金的10%,用于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同时,经与专项基金捐赠单位、个人(发起单位或发起人)或项目承办方友好协商,适当提供小部分专项基金或赞助金(3%~10%)作为基金会的公益金积累,主要用于较急或尚未获得赞助的公益项目的实施。

专项基金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

九、 专项基金的监管

对专项基金的设立和终止信息、管理架构和人员信息、开展的募捐和公益资助项目等信息,本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及时披露。

本会依法对专项基金财务状况进行会计核算、专项审计、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应当按照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通过年度工作报告和其他方式就专项基金的情况进行报告、接受监管。

十、 专项基金的终止

专项基金要定期清理整顿。对于长期不开展活动、管理不善的专项基金要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应当予以终止。

专项基金终止时,本会应做好后续事宜,妥善处理剩余财产,保护专项基金捐赠人和受助人的合法权益。

专项基金终止的,应办理撤销。撤销前应在本会指导下完成清算工作。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其它活动。专项基金撤销后,剩余财产应按照原发起(或捐赠)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置;若约定不够明确或难以按照原约定处置的,可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公益项目,并向社会公开。专项基金所有的文字和影像资料交由本会存档。

专项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

1. 所支持的公益项目已终止或基金使命已完成的;

2. 实施过程中出现捐赠款的使用或其它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会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违反基本公序良俗,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3. 账面余额低于10万元,且一年内未发生募捐或三年内未发生资助活动的;

4. 其它应终止专项基金的情况。

附:赞助金使用安排与合作方式(本会人员对外协商合作须掌握的合作原则)

由于本会开展的项目具有公益性质,不对参与筹资工作的人员提供项目提成。本会提出“创意引领资金,公益助力中医”的运营原则,尊重策划对项目的决定性贡献,支持对策划智力劳动的适当回报。

一、 年度公益支出。本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二、 基本运营管理费。赞助金当年总支出的10%,用于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

三、 策划智力劳动的报酬。由本会专职工作人员执行的项目,不支付策划费。在外包项目中,须与合作方协商确定是否支付策划费。策划费应控制在外包项目总额的3~15%范围内。如果超过15.1%,则需征得赞助方的书面同意。

四、 本会执行的项目

结余部分作为基金会的公益金积累,用于基金会策划的非委托公益项目。

五、 本会对外合作的项目

对外合作单位独立策划和组织的项目,须与本会签订合作协议,在基金会统一管理下按以下方式进行合作:

1. 参与策划,不利用本会资源、独立执行的对外合作项目。提供10%作为本会基本运营管理费和3~10%作为本会策划公益项目提供的建设金,承办合作方占80~87%(包括策划费)。

2. 参与策划,利用本会资源、独立执行的对外合作项目。提供10%作为本会基本运营管理费和8~15%作为本会策划公益项目提供的建设金,承办合作方占75~82%(包括策划费)。

3. 未参与策划,利用本会资源、独立执行的对外合作项目。其结余部分本会占10~40%,承办方占60~90%(包括策划费)。或经双方协商确定。

4. 未参与策划,不利用本会资源、独立执行的对外合作项目。经双方协商确定,不涉及基本运营管理费和建设金。如涉及策划费,则与合作执行方式另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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