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匮中医药文化发展基金会依据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旨在确定理事会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
一、 理事会职责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以下基金会重大事项必须经理事会审议方可生效。
1. 制定、修改章程;
2. 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4. 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5.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7. 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 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9. 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10.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 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一般固定在每年3月和10月第2周的周六。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在特殊情况下,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只限理事本人、监事本人出席,不能委派代表参会。理事会上只有理事可以行使表决权。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对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进行监督;未担任理事职务的执行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以理事会秘书身份参会,负责理事会成员之间的联络、安排理事会会议,参与草拟会议文件。执行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在助手协助下,负责会议记录及编写会议记录、纪要。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三、 理事会重要决议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1)制定、修改章程;
(2)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讨论通过新理事;
(3)决定重大业务计划,包括基金募集、投资、管理和使用计划;
(4)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5)审议、修订内部管理制度;
(6)决定设立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7)听取、审议理事长工作报告;
(8)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