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展壮大金匮中医药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公益基金,促进中医药文化事业的发展,保证基金合法、安全、增值,使基金充分发挥社会效益,特制定基金募集、管理、运作、赞助、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其基金的募集方法如下:
(一)募集基金的对象是热爱中医药文化、关注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及章程中所规定的对象。
(二)募集基金,坚持自愿的原则,数量不限。
(三)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受理捐赠的具体业务,并将捐赠捐赠单位或个人(发起单位或发起人)的事迹载入本会史册。对捐赠1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2万元以上的个人,由基金会颁发证书和纪念品。对捐赠50万元以上的单位,可申请成为基金会的合作单位。
第二条 基金会基金、财产受法律保护,并根据捐赠人的意愿设立“专项基金”,专款专用,可委托本会管理使用,也可与本会联合设立管委会共同管理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抵押和挪用。
第三条 基金会根据本会《金匮中医药文化发展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基金。捐赠协议明确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应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办理。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用途时,基金会可依法拍卖和变卖,所得收入扣除10%的管理费后由基金会决定使用方式或按捐赠者意愿使用。
第四条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本会的一切开支,必须用于《金匮中医药文化发展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基金会本身事业的发展。本会每年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第五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及其申请、评审程序。
第六条 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基金会有权对资助款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款项或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七条 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高增值的原则运作基金。基金用于增值性质的运作,要坚持民主决策,实行严格的项目论证、听证和监督程序。其过程必须连贯透明,并符合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基金的安全、增值。
第八条 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财产清算等,应进行财务审计,并接受相关部门的查询、监督。